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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重構勘察質量責任體系

返回列表 來源: 發布日期: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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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0日司法部官網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02年12月4日,《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5號,以下簡稱115號部令)發布,2007年11月22日對局部條文進行修正,以建設部令第163號發布。十多年來,該辦法在規范勘察單位質量行為、落實勘察質量責任、保障勘察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115號部令的部分內容已與當前的工程建設現狀不相適應,在執行過程中面臨著一些問題,有必要通過修訂115號部令,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質量管理。


針對115號部令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修訂完善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修改部令的調整范圍。將部令的調整范圍明確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二是重構勘察質量責任體系。在明確勘察單位質量責任的同時,建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相關人員”質量責任體系。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勘察質量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質量負責,并承擔質量終身責任;相關人員對在工程項目中所承擔的勘察工作質量負責。


三是強化建設單位質量責任。明確建設單位提出任務要求、簽訂勘察合同、提供前期原始資料、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合同履約等全過程的質量責任。


四是強化對勘察外業鉆探質量監管。建立勘察質量信息化采集及監管制度,運用“互聯網+勘察”,強化勘察質量全過程管理,遏制鉆探造假頑疾;鼓勵應用新設備、新技術,杜絕落后設備對工程勘察質量的不利影響;建立勘探作業交底和記錄制度,強化勘察外業管理。


五是建立關鍵崗位人員培訓制度。要求勘察單位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勘察人員的技能水平和質量責任意識。司鉆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專業培訓。
六是建立工程勘察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勘察工作完成后,勘察單位及時按規定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鼓勵實行電子檔案管理,鼓勵對既有工程勘察文件中的數據信息進行再利用。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9年10月30日前,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立法意見征集”欄目下的“進入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9月30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質量的管理,保證工程勘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勘察活動的,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勘察,是指根據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并提出合理技術建議,編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工程勘察文件,主要包括勘察綱要、勘察報告等文件。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及相關人員應依法對工程勘察質量負責。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勘察質量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勘察行業相關社會團體應完善行業約束與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規范勘察單位和人員依法從事工程勘察活動。
第六條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勘察質量水平。


第二章 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與勘察單位簽訂勘察合同,明確勘察任務要求、工期、費用以及各自的質量責任義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在勘察工作開展前,提供有關批準文件,勘察場地地形圖、地下管線及設施分布圖等與工程勘察有關的前期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履約管理,及時足額支付勘察費用。建設單位可委托具有勘察資質的第三方單位提供勘察質量管理服務。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單位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勘察技術交底。在基坑隱蔽前及時組織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開展施工驗槽。
第十條 勘察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勘察業務。
勘察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勘察合同及勘察任務要求開展勘察工作,編制工程勘察文件,并對工程勘察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工程勘察文件的編制深度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勘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勘察質量管理制度并確保有效運行。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有權向建設單位提出保證工程勘察質量所必需的現場工作條件、合理技術要求和合理工期。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在勘探作業前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
勘察單位應嚴格執行勘察綱要和勘察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并做好安全記錄。
第十四條 勘察單位應按照規范要求對試驗樣品的取樣、密封、送樣、保管、試驗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保證工程勘察工作原始記錄的真實和準確,并應在勘察過程中及時整理、核對,嚴禁離開現場追記或者補記。
項目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應及時對原始記錄進行驗收簽字。
鼓勵勘察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實時采集、記錄、存儲工程勘察數據。鼓勵勘察單位采用影像等方式對鉆探、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主要過程進行記錄。
勘察單位在原始記錄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的;
(二)試驗、測試報告與試驗、測試的過程記錄資料不符的;
(三)未按規定記錄原始數據的;
(四)各類記錄和報告的時間與原始記錄和報告的時間不一致的。
第十六條 勘察單位應確保勘探、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及測量等儀器和設備符合有關規定。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儀器和設備。
第十七條 勘察單位依法委托具備條件的單位承擔勘探、試驗、測試工作的,勘察單位對委托的勘察工作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勘察單位應對勘察從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勘察人員的技能水平和質量責任意識。司鉆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作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專業培訓。
第十九條 勘察單位應在勘察技術交底時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工程勘察主要結論,解釋工程勘察文件,并提示地質條件可能引起的風險。
勘察單位應參加施工驗槽,依據驗槽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勘察單位應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
勘察單位應按規定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應建立工程勘察檔案管理制度。勘察工作完成后,應及時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保存期限應不少于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在保存期限內不得銷毀、遺棄、隱匿原始記錄。
鼓勵實行電子化檔案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檔案可以作為憑證使用。
在確保信息安全的情況下,鼓勵對既有工程勘察文件中的數據信息進行再利用。
第二十一條 勘察單位應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并對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二條 勘察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勘察質量全面負責;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質量負責;相關人員對在工程項目中所承擔的勘察工作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質量管理制度,授權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負責人開展勘察工作,按規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勘察質量工作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簽署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并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勘察質量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二)執行勘察綱要和工程勘察技術標準;
(三)落實本單位勘察質量管理制度,制定項目質量保證措施,組織開展工程勘察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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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工程勘察質量進行執法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工程勘察質量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建設單位、勘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和司鉆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將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涉及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執法檢查結果等信息,應依法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可根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在有關工程建設活動中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 工程勘察過程中發生險情時,建設單位、勘察單位及相關單位應迅速采取措施組織工程搶險,防止險情擴大,保護現場,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工程勘察違法行為和質量問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的;
(二)未提供與工程勘察有關的前期資料或提供的前期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三)未組織勘察單位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勘察技術交底的;
(四)在基坑隱蔽前未及時組織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開展施工驗槽的。
第三十條 勘察單位、注冊執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勘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勘察質量管理制度的;
(二)勘探作業前,未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的;
(三)勘探作業時,未執行勘察綱要或勘察操作規程,未做好安全記錄的;
(四)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的;
(五)使用的勘察儀器、設備不滿足相關規定的;
(六)將勘探、試驗、測試工作委托給不具備條件的單位的;
(七)試驗樣品的取樣、密封、送樣、保管、試驗不滿足規定要求的;
(八)司鉆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關鍵崗位作業人員未接受專業培訓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勘察成果技術交底或施工驗槽的;
(十)勘察工作完成后,未按規定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的,或在保存期限內銷毀、遺棄、隱匿原始記錄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勘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勘察質量管理制度的;
(二)授權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負責人開展勘察工作的;
(三)未按規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蓋章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簽署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的;
(二)未執行勘察綱要和工程勘察技術標準的;
(三)未落實本單位勘察質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項目質量保證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簽字的。
第三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單位、勘察單位罰款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分別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程勘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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